住宅设计规范_宣贯讲座_2012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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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 2012修订版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宣传贯彻讲座 20112011年年1010月月2 28 8日日 规范修订的原因: 1.住宅设计规范 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7 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 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
2、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 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2.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 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避免执行中的矛盾避免执行中的矛盾避免执行中的矛盾; 3.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 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 计与开发建设计与开发建设计与开发建设计与开发建设。 4.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
3、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讲座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增加的概念;的概念; 本次修订本次修订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概念;的概念; 本次修订本次修订增加增加的条文;的条文; 本次修订本次修订修改修改的条文;的条文; 本次修订本次修订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条文。的条文。 1 1 总则 原总则由原总则由9 9 9 9条减为条减为4 4 4 4条,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大部分内容移入新 增的第三章:增的第三章:“ “ “ “3 3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 ” ”中中。
4、 原总则中:原总则中: 低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1.0.31.0.3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1 1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2 2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3 3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4 4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的概念: 2 2 术语 增加的概念: 2.0.15 2.0.15 2.0.15
5、2.0.15 凸窗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 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 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 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2.0.192.0.192.0.19 架空层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无外围护结构的的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层。层。 2.0.212.0.212.0.212.0.21 联系廊
6、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2.0.22 2.0.22 2.0.22 住宅单元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 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5 2.0.25 2.0.25 2.0.25 附建公共用房附建公共用房:附于:附于住宅主体建筑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不产 生噪声的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不产生油
7、烟的餐饮店等。餐饮店等。 2.0.262.0.262.0.262.0.26 设备层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 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原规范中:原规范中: 2.0.9 2.0.9 标准层标准层 2.0.162.0.16 吊柜吊柜 2.0.20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单元式高层住宅 2.0.212.0.21 塔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 2.0.22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 这些概念停止使用。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的概念: 3 3 基本规定 该章包
8、含了原规范该章包含了原规范“1 1 总则总则”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中的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中的 词语进行了修改。其中:词语进行了修改。其中: 将原总则1.0.5中“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修改为 3.0.1中的“城镇规划城镇规划”; 3.0.13.0.1住宅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 用土地和空间。用土地和空间。 新规范增加了新规范增加了 第三章第三章 “ “ “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 ” ” 的内容的内容 3 3.0.6 .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
9、、模数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产品,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原总则1.0.6条修改增加了3.0.6条“模数化模数化”、“积极推广工业化积极推广工业化 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我国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住宅发展的趋势,只有推行建筑 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 新增新增5 5条:条:主要强调了住宅建筑在室内物理环境质量、节能、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主要强调了住宅建筑在室内物理环境质量、
10、节能、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3.0.4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 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 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
11、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 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 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 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新增的条文新增的条文 3.0.7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 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3.0.8 住宅设计应符
12、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进入21 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 加。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 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 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4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原规范(原规范“ “ “ “3.5 3.5 3.
13、5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 ”调整为第四章)调整为第四章) 本次修编对本次修编对“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1. 1.原规范的七项经济指标简化为五项;原规范的七项经济指标简化为五项; 2. 2.停止使用三项指标:停止使用三项指标: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 m )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 m )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 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 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
14、。 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 停止使用的的概念: 3.3.增加一项指标:增加一项指标: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 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 = 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 生数值偏差。 4.4.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 套型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m m / /套)套) 新规范新规范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套)。 套型总建筑面
15、积套型总建筑面积 = =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总套内使用面积(总套内使用面积 / /住宅楼建筑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 + 套型阳台面积套型阳台面积 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 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 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 的计算比值。的计算比值。 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
16、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 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但不 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 = 通过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反算出 的相应的套型建筑面积 + 套型阳台面积。 1.1.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 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
17、一半计算。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原规范原规范条文条文: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新规范明确了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 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2. 2.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原规范原规范条文条文: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 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 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
18、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 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 1.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 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 3.00m 时,应对这些超过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 3.00m 的楼层按其高度总
19、和除以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进行层数折算,余数 不足不足1.50m 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 1.50m 时,多出部时,多出部 分按分按1 1 层计算;层计算; 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 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 3. 3. 层高小于层高小于2.20m 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
20、2.20m 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 2.20m 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关于住宅楼层数的计算方法: 5 5 套内空间 原规范原规范条文条文: : 3.1.2 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 新规范:取消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的概念。 停止使用的概念: 表表3.1.2 3.1.2 3.1.2 3.1.2 套型分类套型分类 686868684 4 4 4四类四类 565656563 3 3 3三类三类 454545453 3
21、3 3二类二类 343434342 2 2 2一类一类 使用面积使用面积( ( ( ( ) ) ) )居住空间数居住空间数( ( ( (个个) ) ) ) 套型套型 新规范给出住宅套型面积的下限值:新规范给出住宅套型面积的下限值: 5.1.2 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用面积不应小于3030; 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
22、,其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面积不应小于2222。 增加的条文: 5.6.7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 5.6.8 .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
23、外吸入空气; 2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8.2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于0.90m0.90m; 2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0.90m 时,窗洞口处时,窗洞口
24、处 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0.90m; 3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2.1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1双人卧室为双人卧室为9 9; ( (原规范原规范: :10) ) 2 2单人卧室为单人卧室为5 5; ( (原规范原规范: :6) ) 5.2.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10。( (原规范原规范: :12) ) 5.3.3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
25、烟机、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热水器等设施或等设施或 为其预留位置。为其预留位置。 “ “ “ “5 5 套内空间套内空间” ” ” ”中中修改的条文: 5.3.1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面积不应小于4.0 4.0 ; 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积不应小于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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