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仁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22号(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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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府办发201622号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仁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12月23日 仁怀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2、国家、省、遵义市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遵义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市属国有企业各类融资;(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主要投向:(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
3、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工业、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四)市直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本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审批稽查、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住建、国土、环保、交通、城管、水务、教育、农牧、卫计、安监、林业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发改、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维稳、水务、交通、安监、人防、文广、气象、移民、消防、工信等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审批或备
4、案职责。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依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八条 对于未纳入年度计划,因专项工作和应急需要建设的项目,有关领导现场决策的项目,涉及部门、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决策程序。(一)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时要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市分管领导可统筹的资金。(二)项目投资2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市
5、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常务领导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市分管常务领导签署意见时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市分管领导或市分管常务领导可统筹的资金。(三)项目投资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局、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常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时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四)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决策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来源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予以明确。第三章 项目审批
6、管理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依次提交立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单一、工程技术简单的农业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依据规划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本级政府投资的省级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简化为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文件后在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并分发到国土、住建、环保、林业、维稳、水务、等审批主体,各审批主体或备案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甄别反馈审批事项信息,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审
7、批主体默认不需办理该项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参照各审批主体审批事项甄别意见确定办理立项批复。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规定报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必须完成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发改部门的节能审查,并提供相关审批文件。水务行业项目除水库建设外其初步设计由水务主管部门批复。交通行业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部门批复。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
8、的;(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三)项目建设内容、规划设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批复的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批准,不得使用。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编制工程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工程预算审查结果应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依据施工图和批复的工程概算审查施工图预算,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并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
9、算10%以上的;(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三)项目建设内容、规划设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的。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且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推行“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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