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09-2020)专题十一: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机制研究报告(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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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09-2020)专题报告 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研究专题十一: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研究杨细平 广东省交通厅 副厅长 陈 洋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三所 博士目 录1导言12城乡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比较22.1关注可建转向可建与不可建并重22.2关注空间布局转向关注空间政策22.3注重效益转向效益与公平并重33城乡总体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存在的问题43.1城乡总体规划的目标确定及形成过程与社会利益相关者的理性行为43.2规划缺乏灵活性,法规不够严密是城乡总体规划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53.3土地产权的制度壁垒是影响城乡总体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63.4封
2、闭规划决策模式增加了规划实施的信息成本,降低了实施的有效性73.5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是城乡总体规划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83.6各种社会“关系”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资源”影响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理性94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104.1建立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的基本原则104.2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责104.3城乡总规的推进机制124.4政府机构的协同机制134.5规划实施的引导机制194.6规划实施的控制机制214.7规划实施的监督与反馈机制215城乡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机制235.1法制保障235.2体制保障245.3经济保障256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机制266.1规划编制阶段266
3、.2规划评审阶段266.3规划实施阶段276.4规划修订阶段286.5规划实施完成后281、导言武汉城市圈被列为全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也就意味着,在武汉城市圈“1+8”各城市中,传统的投资拉动型的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需要改变,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地区战略性资源和区域生态环境将成为城市快速发展进程中重要的内生要素。因此,在鄂州市正在开展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城与乡的统筹、空间拓展与资源保护的协调将贯穿规划编制、实施的始终。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编制规划与实施规划的脱节是一个普遍而且长期存在的问题。它的严重性可以说已经使相当一部分规划人员和界外人士怀疑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
4、规划所具有的作用。而城乡总体规划较之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有有其特殊性,规划覆盖范围和目标导向的不同,使得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需要兼顾更多利益关系,并具有更强的政策性。尤其在规划实施阶段,城乡总体规划更需要在实施推进、城乡机构协同、公共投资引导、用地增长控制以及实施的监督与反馈等方面建立更全面的政策机制,并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和有针对性的评价机制,保证规划在可控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得到实施。根据现阶段鄂州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划管理的现实条件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要求,本专题拟对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机制进行梳理。2、城乡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比较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5、规划法,对我国的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城市规划体系需要向农村地区延伸,兼顾农民利益,将城与乡进行统筹考虑,由此,在城乡总体规划层面,也较原来的城市总体规划发生了理念上的改变,并直接影响规划的实施方式与效果。2.1关注可建转向可建与不可建并重传统意义上的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关注城市性质、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用地布局等问题,而城乡总体规划需要统筹考虑城乡环境容量控制、建设标准控制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与转变。换句话说,城市总体规划总是优先关注“适建”,即城市建设用地如何安排的问题,而城乡总体规划则优先关注“禁建”,即首先考虑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明确空间管制的要求,使城乡建设由注重规模扩张转向
6、对现有用地的整合,提高现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也将更多地强调规划的控制性,保护地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规划实施的绩效评价也由关注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转为关注地区战略资源的保护情况。2.2关注空间布局转向关注空间政策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关注城市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而城乡总体规划面对的空间对象更为丰富多样,需要处理的关系也更加多元,因此需要优先关注和研究制定空间的公共政策,通过总体规划与计划、财政、税收、投资等政策相结合,以及城市经济和财政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规划干预城乡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城乡总体规划需要制订一系列有效的相关政策,保证
7、各方利益的协调和规划的顺利推进。2.3注重效益转向效益与公平并重城乡总体规划较城市规划更加注重效益与公平的兼顾,这需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正确处理好城镇化速度和稳定的关系;二、兼顾城镇发展的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三、注重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的效益与公平之间的问题,四、关注城镇化进程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公平问题,五关注城镇化进程当中各类安全问题,具体包括防灾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因此,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中,需要密切关注乡村地区的发展,政策、项目需要更多地向乡村地区倾斜,优先保障农民利益。3、城乡总体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存在的问题3.1城乡总体规划的目标确定及形成过程与社会利益相
8、关者的理性行为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然而,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城市规划的制定基本上不仅是政府组织、领衔,而且是完全由政府主导决策的,专家往往仅仅是把政府的意愿落实到图纸上。而公众参与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按照公共选择的理论,这是现行制度安排下的利益相关者的理性行为的结果。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是社会的需要,更是地方政府官员的理性选择。从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官
9、员的实质性的“政绩”与地方经济GDP的增长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在利益驱动下,中国的许多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引进投资,加快城镇(例如边缘开发区)建设,通过大量出卖土地获取较高的经济收益和城市化指标,而忽视开发项目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特点是精英决策,城乡规划在地方层面的实施也不例外。现行城市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社会公众的实质性参与。公众、规划师对于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度很小。一方面,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庞大的社会公众和参差不齐的认识水平导致公众参与的成本很高,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议行合一”的政府主导型精英决策体制,没有对公众参与的必要
10、性真正做出具体的制度上和法律上的规定。地方政府决策者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不愿意也没有更充足的时间和成本去征询公众的意见。效率和公平,发展与保护,往往难以两全。取舍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念。从地方政府组织城乡规划的制定过程来看,公众参与也仅仅停留在“原则”的层面。从公众行为理性的角度分析,公众之所以对参与政府城乡规划决策采取较为漠视的态度,不是因为其没有这样的参与意愿,而是因为,一方面,现行的城市规划在地方层面的实施决策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公众对于参与城市规划所能够给其自身带来的“边际收益”和可能起到的作用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城乡总体规划较传统城市规划
11、面对更广的地域范围和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在面对农村和农民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在发展高于一切的理念指导下,牺牲这部分群体的利益,而实际上,在城乡发展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和农民的利益,才是作为政府行为的规划最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内容。城乡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否真正能够作为一种集体理性被城乡广大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个体所接受,从而成为真正引导和约束其个人行为的准则,是城乡总体规划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政府的规划如果缺少对于市场的研究,缺少对于开发商理性的理解和考虑,缺少对于公众有关城乡发展意愿的采纳,缺少对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地区的自我发展机制建立的思考,而仅仅由规划师按照政府官员的意图“画出规划”,那么
12、,规划的有效性最终将难以走出“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怪圈。3.2规划缺乏灵活性,法规不够严密是城乡总体规划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现行的中国城市规划体系的特点是,规划编制的内容具体而法律条文相对粗放,这也是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客观上所要求的。但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极其迅速,过于具体的规划编制内容会导致变更规划的信息成本过高而不能灵活适应和引导市场的发展。而地方政府进行规划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法律对于决策过程也没有具体严密的规定,这就使得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难以有效实现。以大城市边缘开发区为例,作为地方政府“创收”的主导“板块”,借助于“超自主体制”的特殊的制度安排,开发
13、区实际实施的规划往往已经超出城市总体规划的限制。为了抓住经济机遇,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满足开发商和投资商的需求而调整规划,而且经常是“重大变更”。根据规定,大城市边缘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调整通常要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审批,也就是会涉及到国务院的审批。但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审批受到一定年限的限制,耗资、耗时的修改和审批的多层级行政管理制度与地方快速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形成冲突。出于理性抉择,地方行政官员往往通过“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手段将重大变更转变成为非重大变更,从而规避成本过高的审批程序。同样,因为信息成本过高的缘故,中央政府也很难全面、具体、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全国几千个开发区
14、的情况。实际结果不是总体规划指导和决定开发区规划,而是开发区规划迫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跟着调整。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法律确定性和时效性,其结果是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已经控制失效。因此,在城乡总体规划层面,必须对市域范围内的关键性空间资源统筹安排,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法律流程的尽快建立是保障其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3.3土地产权的制度壁垒是影响城乡总体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我国土地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存的“二元结构”。一方面,集体土地所有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在城镇化发展的土地转性过程中并不能够有效保护农民的个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控制土地所有制的转变
15、和土地使用性质的转化,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同时往往存在为自身牟利的行为。在城镇化发展快速扩张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向农民征用集体土地。把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建设用地例如耕地转变为可供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到政府分级审批的两个转化过程,即由集体向国有土地的所有制转型和由非建设用途的农业用地向建设用地的转变。地方政府通过支付给农民补偿费(包括补偿其被征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农作物,以及农民重新安置的成本),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将征用后的国有土地批准为建设用地以后再出让给开发商。地方政府的主要利益来源就是对于集体土地市场转型的控制,即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就农民集体拥有
16、的土地而言,如何使用、处置集体土地,是由基层村委会领导或乡镇领导决定的。受个体理性行为动机的驱使,有些基层领导利用“代表”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力,擅自通过廉价出租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等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迫于城乡差别和解决城镇化转型后基本生计的需要,不少农民为了自身利益和生存发展利用集体土地牟取非法利益。然而,这些不同利益相关者理性行为的综合结果,不仅给城市的发展增加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而且对于人居环境的品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与城乡总体规划的目标是不相符的。3.4封闭规划决策模式增加了规划实施的信息成本,降低了实施的有效性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为获得必要的规划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多少是影响其采取集体合作
17、或者个体理性行为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成效的关键。目前,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和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规划决策基本上是封闭、独立进行的。由此增加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行为抉择的信息成本,从而降低了城乡规划实施的成效。就普通百姓而言,他们不是不愿关心和参与规划,而是因为难以了解到规划决策的信息,规划往往被认为仅仅是规划师和政府的事情。对开发商而言,因为政府规划决策过程是封闭的,开发商要想了解到确定的信息以减少未来投资的不确定性和决策风险,或者通过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来降低开发的成本以力争效益最大化,不得不对一些具有实权的决策人物进行“投入”和“拉关系”;同时,封闭的过程也为某些政府官员的受
18、贿和开发商的行贿提供了条件。对于不同层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来讲,封闭决策的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成本和监督实施的成本,尤其是在大城市边缘开发区的规划控制方面。公众监督虽然写进法规中,但是公众连规划决策的信息都没有获得,监督就更无从谈起。要使城乡总体规划在其规划区范围内如此众多的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合作和有效实施,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必然需要准确、及时的信息以及积极配合的集体行动。决策过程封闭、决策信息不公开、资源不共享和政府相关部门间不积极合作是城乡规划在地方层面难以有效实施的基本原因。 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必须减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成本。
19、3.5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是城乡总体规划难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政府行政部门对于各种开发建设行为的合法监督和依法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政府规划实施决策的监督。目前看来,这两方面的监督机制总体说来都是高信息成本的、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对于快速发展的城乡地区的规划控制而言,这种监督模式的有效性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下级政府部门的“报告”。这是因为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所涉及到的地区规模太大,政府层级较多。因此,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对于市、县一级政府规划实施的行政决策和监督,所付出
20、的信息成本必然很大。另外,省一级政府对市、县一级政府决策的监督力度也十分有限。因为一方面省级政府与市、县一级政府往往存在直接的、共同的地方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上的关联;另一方面,省一级政府规划监督对于市、县一级政府而言缺乏实质性的权力支持。因为经城乡规划法授权,市、县一级政府具有实施城乡规划的权限。出于地方政府官员的理性行为,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领导都会尽力向上级政府汇报成绩,总是倾向于报喜不报忧的。当地方存在的问题发展到了非由中央政府进行全国性大规模检查的时候,其实不良后果在地方层面已经形成,有时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其二,从非政府的监督,或者下级政府对于上级政府的决策监督来看,法规上虽然明确规定
21、基层政府或者非政府的利益相关者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但是,由于政府决策过程的封闭性,即便是公众有意介入,也因缺乏准确的信息而难以奏效。再说,基层政府或者非政府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是否为决策者所重视,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再其次,下级政府官员的利益、绩效的评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级政府官员,而不是公众的评价。因此,下级政府对于上级政府的监督力度就可想而知了。3.6各种社会“关系”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资源”影响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理性“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非正式制度约束已经越来越深入地影响到社会每一个人的利益及其支配资源和享有服务的能力。根据英国社会学家Anthony Giddens的
22、结构化理论,社会制度既是社会结构的一种结果,又是一种媒介,通过这种媒介,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力得以传递从而约束或者赋予社会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支配资源和享有服务的行为能力。政治权力的传递通过正式法定“授权”的方式实现,而经济权限则主要体现在产权的制度规定上。对于担任不同社会角色的人来讲,社会制度赋予不同个体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是不平等的,是社会结构化的结果。“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特殊资源在城乡规划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在于这种资源能够将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权力的个体结合到一起,从而使利益相关的个体,能够免于或者突破某种正式制度的约束和壁垒,通过互惠互利而达到自身利益趋向最大化的目的。4、城乡总体规划
23、实施机制4.1建立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的基本原则城乡总体规划实际上是关于城乡地区未来发展的政策陈述,它所涉及的关于城乡发展的战略内容、空间形态的发展引示以及各项资源在土地使用上的调控,使得城乡总体规划成为影响城乡发展和空间布局的重要政策。因而需要建立城乡总体规划实施机制的基本原则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又符合公众和城市整体利益的实现,以此保障规划真实作用的体现。作为政府公共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总体规划,衡量它的实施效果的标准主要是效率与公平。一般而论,最佳的投入产出比是经济效益标准的主要判别标准。当然,这里的投入与产出,并非是指建一个项目的投入与产出,而是指推行一项政策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
24、的内容与政策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因而作为对市场干预的有效手段城乡规划,必须引导市场的有序发展,满足其根本的利益需要。同时,维护公平、倡导公正也是城乡规划的主要职责。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要从社会大众的角度出发,从城乡的整体利益出发来考量城市与乡村的发展、规划;第二,要关注社会中的弱势阶层,如失地农民,维护他们的利益需求。也就是说,既定的规划政策至少不会遭到社会普遍的或一部分人的强烈的抵制,最好可以得到社会的较为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以获得良好的公众基础。其次,既定的规划政策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现实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是直接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类。4.2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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