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法定文本(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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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文本 项目名称: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委托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陈志东 局 长秦焕立 副局长罗文忠 副局长张陆讯 总工程师张季成 顾问总工蔺书昆 顾问总工雷振华 顾问总工姜建伟 设计室主任吕振南 用地管理股副股长谢启星 用地管理股副股长吴武新 市政管理股股长编制单位: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证书号 :建城规编第(021075)设计证书等级:甲级院 长:张春杰 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院长:肖靖宇 高级城市规划师总规划师:张留昆 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所长:熊先华 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徐振桑 城市规划师 项目成员:刘
2、冲辉 城市规划师周 挺 城市规划师刑利莎 城市规划师远中凯 城市规划师 邓照华 高级工程师、市政二所所长程乐兵 交通工程师、交通所所长李安勋 交通工程师黄建生 给排水工程师陈如波 电力工程师张健春 燃气工程师惠州大亚湾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黄道霞 副院长吴 克 规划室主任何德辉 市政室主任江益凡卓文华 肖文杰 刘秀芳 乔 敏 曾剑锋法定文本文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规模4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5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5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5第六章 建筑控制6第七章 绿地控制6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7第九章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8第十章 公用市政设施用地规划9第一节给
3、水工程规划9第二节污水工程规划9第三节雨水及防洪工程规划9第四节电力工程规划10第五节通信工程规划10第六节燃气工程规划11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大亚湾中心北片区的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制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5);4)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5)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6)惠州市大亚湾规划区总体规划(1992-2010);7)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规修编(2001-2020);8)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
4、006-2020);9)惠州市大亚湾地区分区规划(2007-2020)。第三条、 规划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创造丰富的、数量得当的公共空间,景观环境的塑造、交通组织等方面,处处体现对人的关怀。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开发中保护自然山水资源,控制一定时序的土地开发量,保持各类用地均衡发展。3)弹性原则考虑土地兼容性,对指导性控制指标赋予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市场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第四条、 规划范围规划区位于大亚湾中心区北部,南至大亚湾大道,北至惠大铁路,东临惠大高速,西接惠澳大道,总用地面积1804.46ha。 第五条、 本规划文本下列条文中带下划线的部分为本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指导性内容。
5、第六条、 规划年限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第七条、 本文本与图则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属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规模第九条、 功能定位大亚湾区的行政、文化、商业中心,多元化的生产服务业聚集地,山水交融的花园城区和生态化的生活社区。第十条、 发展目标构建融现代城市风貌于自然生态之中的“旖旎湾区城市”,将中心北区打造成“新城之核、魅力之都、服务之城、生态之园、宜居之地”。第十一条、 规划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18.04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6.92平方公里。规划人口规模约:25万人
6、。地块划分及编码第十二条、 地块划分及编码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法,由“功能区代码管理单元编号地块编号”组成。本次规划共分为11区,375个地块。建设用地性质控制第十三条、 规划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以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为依据,各功能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划分至中类,局部地块划分到小类。第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时,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使用地性质时,应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并经惠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但公共设施用地(特别是非盈利性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等,其面积与建设规模必须予以保证。第十五条、 现状土地使
7、用性质若与本规划不符的,暂不需要立即更正,但若对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同时应遵守其它一切有关法规条文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开发强度以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为总控制指标。在图则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的开发强度、环境容量、配套设施及开发总量应保持不变。()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了合并开发的;()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规定1、
8、规划区各街坊、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2、混合用地中如有居住建筑,其住宅建筑净密度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3、地面以上建筑总面积指标为上限,地块内开发建设时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4、绿地率和公共绿地面积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地块的不同使用功能确定。规划地块中规定的绿地率和公共绿地面积为最低值,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5、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惠州市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制定公益性空间开发强度的奖励与补偿规定。(1)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面积的,可适当
9、补偿建筑面积等。(2)建筑基地经指定须配合留设公共天桥或地下通道,该使用的空间部分,可准予不计入建筑面积。建筑控制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控规图则的建筑退让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以及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宽度(米)退让最小距离(米)912312185182410243615364220425025506035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控制任何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日照、通风、消防、卫生、防灾、工
10、程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建筑高度24米的非居住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应视建筑使用性质加退建筑红线距离,加退起点为5米,在高层住宅建筑基础上每增高1层,再加退0.5米,非居住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每增高1层加退1米(建筑高度小于道路两边建筑控制线的不再加退)。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外,应符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绿地控制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侵占。第二十三条
11、、 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广场、街道、绿带和步行景观廊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其数量和面积原则上只能增加,不得减少。第二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用地类型单位类别绿地率(%)政府社团用地医院、疗养院40学校、机关团体40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4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旅馆30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20对外交通用地交通枢纽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0(注: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划按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十五条、 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广场、街道、绿带和步行景观廊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包含使用性质、绿化覆盖率、种植种类与数量等),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惠州市城市
12、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地块在满足图则中绿地率指标外,还应尽量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道路交通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根据其承担的功能分四级:即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和支路。市域快速路、城市主、次干道断面设计必须符合惠州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和图则的规定。道路红线宽度、道路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转弯半径及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必须按图则执行。第二十九条、 交叉口设计应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视距要求;为保证安全,人行横道线和停车线宜明
13、显区别于其它铺砌图案;具体设计按道路设计有关规范执行。第三十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和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第三十一条、 交通设施() 公共停车场(库)主要设置在公共配套较集中,人流、车流较大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库:各类建设工程用地的配建停车位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用途分类 单位标准中心城区或其它住宅独立式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普通单元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经济适用房、单身公寓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商业商业、餐饮、娱乐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1.
14、0宾馆车位/ 客房0.40.3办公行政办公用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1.0其它办公用房1.00.6游览公园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4.015 风景名胜、旅游区7.0需进行专题研究文体设施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4.0影剧院 4.0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医院区级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区级以下医院0.3教育中学 校车车位/100学生 0.6小学 、幼儿园0.8注:(1)客运码头、公交枢纽站、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2)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第三十
15、二条、 配建停车场应就近设置,距主体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50米。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及坡道应控制在建筑物首层平面范围内。第三十三条、 机动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匝道入口应大于50米,距离交叉口应大于80米。第三十四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第三十五条、 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开放空间应为所有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道。第三十六条、 规划片区中的公交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依据相关专项规划并结合本规划执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第三十七条、 配套设施根据开发强度、人口容量及服务半径确定,是
16、本片区服务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未涉及的配套设施项目,应视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定设置。第三十八条、 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应符合上层次规划要求,并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第三十九条、 公共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详见“附表二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的规定。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必须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 配套设施项目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图则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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