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pdf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pdf(55页珍藏版)》请在佰策地产文库上搜索。
1、 1 2 3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 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四年五月 4目目 录录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1 第第二二章章 城城市市土土地地使使用用及及容容量量控控制制.1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用用地地分分类类、适适建建范范围围.1 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容容量量.2 第第三三节节 公公共共管管理理与与公公共共服服务务设设施施.4 第第三三章章 建建筑筑管管理理.4 第第一一节节 建建筑筑间间距距.4 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物物退退让让.9 第第三三节节 建建筑筑高高度度控控制制.11 第第四四章章 道道路路交交通通.12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道道路路系系统统.
2、12 第第二二节节 公公共共交交通通系系统统.13 第第三三节节 慢慢行行交交通通系系统统.13 第第四四节节 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停停车车配配建建要要求求.14 第第五五节节 交交通通影影响响评评价价.16 第第五五章章 市市政政公公用用及及防防灾灾设设施施.16 第第一一节节 给给水水排排水水工工程程.16 第第二二节节 供供电电和和通通信信工工程程.19 第第三三节节 燃燃气气工工程程、加加油油加加气气站站.20 第第四四节节 城城市市工工程程管管线线综综合合.21 第第五五节节 环环境境卫卫生生设设施施.22 第第六六节节 城城市市消消防防、人人防防及及抗抗震震防防灾灾.23 第第六六章章
3、 城城市市景景观观和和绿绿地地控控制制.24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景景观观控控制制.24 第第二二节节 城城市市绿绿地地控控制制.25 第第七七章章 城城市市地地下下空空间间开开发发与与利利用用.26 5第第八八章章 附附则则.27 附附录录一一 用用词词说说明明.28 附附录录二二 名名词词解解释释.28 附附录录三三 计计算算规规则则.29 附附图图 A A:建建筑筑间间距距示示意意图图3 33 3 附附图图 B B:建建筑筑退退让让距距离离示示意意图图4 40 0 附附图图 C C:建建筑筑后后退退城城市市道道路路交交叉叉口口示示范范意意图图4 47 7 附附图图 D D:建建筑筑间间
4、距距计计算算示示意意图图4 48 8 附附图图 E E:建建筑筑高高度度计计算算示示意意图图4 49 9 1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 版)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1 1.1 1 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 1.2 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1 1.3 3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同时应当满足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第二二章章 城城市市土土地地使使用用及及容容量量
5、控控制制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用用地地分分类类、适适建建范范围围 2 2.1 1.1 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2 2.1 1.2 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开发,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2 2.1 1.3 3 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2 2.1 1.4 4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2(一)居住用地为 3000 平方米;(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 2000 平方米;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容容量量 2 2.2 2.1 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
7、表 1 的规定。2 2.2 2.2 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2 2.2 2.3 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2 2.2 2.4 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8、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3表表 1 1 建建筑筑容容量量控控制制指指标标表表 注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4第第三三节节 公公共共管管理理与与公公共共服服务务设设施施 2 2.3 3.1 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编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标准分级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
9、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各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确定地块中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规模。2 2.3 3.2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内容和设置标准。2 2.3 3.3 3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2,最小不得少于 120 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 2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 2.2 米。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
10、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 4 层。2 2.3 3.4 4 住宅区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位置和标准。2 2.3 3.5 5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第三三章章 建建筑筑管管理理 第第一一节节 建建筑筑间间距距 3 3.1 1.1 1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3 3.1 1.2 2 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
11、小学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确定建筑间距时,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数标准以及本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3 3.1 1.3 3 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 5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评估或者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3 3.1 1.4 4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 816 时或冬至日 915 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日照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 5 分钟。)(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
12、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标准,满足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住住宅宅建建筑筑日日照照标标准准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 50 万的城市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 50 万的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小时)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时)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二)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四)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
13、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3 3.1 1.5 5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3 3.1 1.6 6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平行布置的,在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0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1 倍,且不得小于 9 米;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 45
14、度以内)平行布置的,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9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不得小于 9 米。(二)垂直布置的:6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南北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6 倍,且不得小于 9 米;东西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得小于 6 米。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的夹
15、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 0.8 计算,且不得小于 9 米。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3 3.1 1.7 7 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南北向平行布置(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建筑高度小于 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 30 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7 倍,在新城区为 0.8 倍,且均不得小于 30 米;建筑高度大于 50米的,超出 50 米的部分按照 0.25 倍计算。建筑高
16、度小于 50 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小于 30 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6 倍,新城区为 0.7 倍,且均不得小于 24 米;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超出 50 米的部分按照 0.25 倍计算。2、东西向平行布置(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 45 度以内)。较高建筑高度小于 50 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新城区为 0.6 倍,且均不得小于 24 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超出 50 米的部分按照 0.25 倍计算。(二)垂直布置的: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 16 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
17、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不小于 13 米。山墙面宽大于 16 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 0.8 计算,且最小值为 18 米;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73 3.1 1.8 8 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按
18、第 3.1.6 条第(一)项执行,且不得小于 13 米。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第 3.1.7 条第(一)项执行。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较高建筑高度小于 50 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新城区为 0.6 倍,且均不得小于 18 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超出 50 米的部分按照 0.25 倍计算。(二)垂直布置的: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 16 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不小于 13 米。山墙面宽大于 16 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
19、布置的: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东、西、南侧的按本条间距最窄处按第 3.1.7 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 0.8 计算,且最小值为 18 米;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南侧的,按 3.1.6 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 0.8 计算,且不小于 13 米;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3 3.1 1.9 9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
20、不得小于 13 米,且应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线。3 3.1 1.1 10 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1、24 米以上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 50 米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21 米;东西向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 米的,其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3 米;建筑高度大于 50米的,超出 50 米的部分按照 0.25 倍计算。超高层建筑除外。2、24 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 0.8倍,且不得小于 6 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两侧
21、较低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得小于 86 米。3、24 米以上非住宅建筑与 24 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 0.8 倍,且不得小于 9 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 0.6倍,且不得小于 9 米。(二)垂直布置的:1、24 米以上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24 米以上非住宅建筑与 24 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 9 米,24 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 6 米。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1、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间
22、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2、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平行布置间距的 0.8 倍控制。3、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3 3.1 1.1 11 1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且不得小于 9 米。3 3.1 1.1 12 2 对有超高层建筑的地块,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建筑间距。3 3.1 1.1 13 3
2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参照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且旧城区范围增加百分之十,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3 3.1 1.1 14 4 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一)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 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二)高度大于等于 6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 米。9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物物退退让让 3
24、 3.2 2.1 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绿地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防汛等的要求。3 3.2 2.2 2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 3 控制。表表3 3 建建筑筑退退让让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红红线线最最小小距距离离 建筑类型及高度 主要朝向退让距离(米)次要朝向退让距离(米)住宅建筑 3 层及以下 5 3 4-9 层 9 5 10 层及以上 15 9 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 24 米以下 9 5 24 米及以上 15 9 其他非住宅建筑 24 米以下 8 5 24 米及以上 12 8 注:1、建筑长宽比大于 1.2
25、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2、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少于 3 米。3 3.2 2.3 3 建设用地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的,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一)边界外尚未建设的,退让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不小于本项目地块拟建建筑物所需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应满足 3.2.2 条要求。(二)周边地块为已有建筑的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其退让应同时满足3.2.2 最小退界距离和 3.1 建筑间距的规定。3 3.2 2.4 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 4 进行控制。表表 4 4 建建筑筑退退让让城城市市道道路路红红线线最最小小距距离离控控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