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201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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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填报时间:2010-02-25 责任单位: 市规划局 文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二O一
2、O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 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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