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_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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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有效性: 有效 (1987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3号文件发布)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一)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15米;城市道
2、路宽度在150米以下(含150米)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30米。立体交叉引桥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30米。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二)平交路口周围30米范围内,根据规划的需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宽度不小于10至20米。(三)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规定。(四)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现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
3、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二、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确定前,可暂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绿化。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化用地。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附:关于京政发198733号文件具体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33号)根据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解释。一、用语解释:1.“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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