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房地产资料 上佰策地产文库 —
重磅!
公积金新政来了!
长三角区域城市(含无锡)
今年内可实现异地提取公积金!
预计10月底前有条件的中心全部接入运行。
扫码进群,一起聊
近日,2024年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推进会在安徽省六安市召开,会上长三角三省一市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达成重要共识,共同推动在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开展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会议制订了2024年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工作方案,根据方案,长三角区域内城市可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异地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切实满足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长三角异地办理提取公积金需求。
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均可在缴存地范围内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登录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业务开展范围将从试点中心逐步向其他城市中心扩展,预计10月底前有条件的中心全部接入运行。
一图看懂流程:
房观还为大家整理了2024无锡购房政策汇总,给大家进行参考,具体包括:
无锡限购、限售政策
无锡房贷政策:认房不认贷、存量房贷、商贷、公积金贷、二手房带押过户、商转公(组合贷)
无锡人才政策:购房、租房补贴支持对象和范围及相关额度
无锡购房补贴:经开、惠山、滨湖、新吴购房补贴
区域购房相关措施:滨湖区
无锡落户政策:落户限制、方法、所需资料
无锡购房交易税费:新房费用、二手房费用、个税退税、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等
无锡共有产权房政策
无锡房票征收政策
一、无锡限售限购政策
1、限购政策
目前,无锡全域不限购。
无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楼市20条新政,明确全市域取消限购政策。
2、限售政策
2017年5月20日24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以取得不动产证为节点,个人或家庭买房,取证2年后方可转让;法人单位买房,取证3年后方可转让。
2022年5月1日新政,市区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
因不动产权证的更正、补证、换证或等原因导致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以同一产权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为起算时间。
市区定销商品房、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首次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归并等不受该项规定限制。因不动产权证的更正、补证、换证或等原因导致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以同一产权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为起算时间。
无锡1V1咨询购房通道
二、无锡房贷政策
1、“认房不认贷”
9月3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发布通知,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
通知自建房〔2023〕52号文印发之日,即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2、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此外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此外,央行江苏分行还公布了无锡历年存量房贷利率下限情况,房观同步整理了2019年8月-2024年3月五年期以上LPR报价情况,方便大家查看自身存量房贷利率可以下调的情况,具体如下,欢迎收藏:
多家银行也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详情戳:
3、纯商贷
2024年3月20日,央行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炉: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跟2024年2月的报价相比,保持不变。
无锡多家银行执行首套最低2成首付,二套最低3成首付;利率执行首套3.45%,二套4.25%(组合贷商贷部分利率与纯商贷利率一致);
目前,各家银行额度充足,放款比较及时。
4、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配偶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二孩家庭最高100万。
2022年4月25日起,无锡执行新版公积金政策,夫妻最高可贷80万、个人最高可贷50万、二孩家庭最高100万。
从2020年10月15日起,无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上调至3.575%。
2022年10月1日起,无锡公积金开始执行最新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此外,无锡公积金回应: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2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未放款的,全部按新利率执行。
(其他更多问题请戳:)
注意事项如下:
(一)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注意事项
1、关于房屋总价款的认定:
(1)商品房为购房合同总价,存量房为备案价和评估价中的较低价。
(2)商品房购房合同总价包含装修价款的,其房屋总价一律按扣除装修价款计算(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装修价款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15%予以扣除);
(3)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还须扣除政府货币补贴金额。
2、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
3、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4、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其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5、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6、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计算;
7、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可选择降低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或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增加抵押物(或保证人)。
8、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上述第(一)款第3条(即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
上下滚动查看原文
5、二手房全程免费“带押过户”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对外宣布,无锡市区二手房可以“带押过户”,无须提前还贷,无须垫付资金,可实现全程免费,今年6月,无锡首笔二手房带抵押过户业务落地!
据悉,无锡“带押过户”业务的主要流程分为四步:
第一步,买方、卖方、银行要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委托划付协议》,确保监管金额能够覆盖卖方贷款本息;
第二步,首付款和买方银行按揭贷款足额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步,银行出具《抵押变更协议》后,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和抵押手续;
第四步,银行首先使用监管资金结清卖方贷款本息,再将剩余资金转到卖方账户。
截至目前,市区十五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中,已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无锡农商行、中国银行等可以开展同行贷款业务。
6、商贷转纯公积金(组合)贷款:
目前高位商贷的朋友,如果想要降低还贷成本,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房观就为大家直接整理了商转贷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具体如下:
其中转贷的前提要求中,包括已经办理拿到房产证、商贷银行同意转贷、贷款前6个月公积金正常缴纳3个条件,大家可以去公积金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资质,然后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前往原贷款银行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
根据无锡公积金官微回复,由于转贷需求较多,目前无锡市区增加了转贷受理网点,房观也同步更新了23个最新无锡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提供的具体办理贷款服务场所、时间以及联系电话。(更多问题,可以戳:)
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更新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补充协议》已正式启用,补充协议需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本人带好身份证办理签订,该协议是转贷业务的重要凭证,需要签署后拍照留存并在收到“锡房通”微信公众号的消息通知后上传该凭证,如为上传会影响您的转贷业务办理。
三、无锡人才政策根据无锡最新发布的惠才10条政策,其中提到,经市委人才办分类认定的人才,在认定有效期内,即可在我市市区范围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二套房),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申请购房补贴!为了让更多人才来到无锡、留在无锡,无锡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来吸引人才,包括: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薪酬补贴、创业经费、赞助子女入学、医疗方面等便利,具体来看↓:
一购房补贴
01
申领对象及补贴标准: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大学生或出站的博士后,毕业(出站)在无锡市区工作缴纳社保后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以取得对应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由所在单位在锡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领购房补贴,申领时毕业(出站)不超过五年:
(一)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的大学毕业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于在锡各类用人主体(不含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的,给与本科10万元、硕士20万元、博士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
(二)其他博士研究生(含国(境)外留学生和台港澳籍大学毕业生),于在锡科研院所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于在锡其他各类用人主体工作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与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
(三)在本市市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结项出站后于在锡科研院所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于在锡其他各类用人主体工作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与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
需上传的申请材料:
1.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2. 博士后须提供博士后证书;
3. 不动产权证书(如不动产权证书为夫妻共同登记,须提供结婚证)及契税凭证;
联系部门及电话: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510-82411319, 86-510-12333
租租房补贴
02
申领对象及补贴标准:
在锡各类用人主体引进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在锡科研院所引进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届毕业生,在无锡市区范围内自费租房居住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申领租房补贴:
本科(技师)每年1万元、硕士每年1.5万元、博士每年2万元,累计支持两年;
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的毕业生按上述标准累计支持三年。
需上传的申请材料:
自2023年7月1日起,大学生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由毕业生个人申请调整为由毕业生所在单位申请。
咨询电话:
梁溪区:85738633;锡山区:88708308,
惠山区:83892735;滨湖区:85860153,
新吴区:85210393;经开区:80580168。
市人才服务中心:82411319,0510-12333。
一次性生活补贴
03
申领对象及补贴标准:
在锡各类用人主体(不含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引进的毕业于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的应届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由所在单位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
需上传的申请材料: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联系部门及电话: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510-82411319, 86-510-12333
四、无锡购房补贴政策
经开区:高端人才宣居工程实施意见:
适用对象:
引进到无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在岗在职的高端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相应的高端人才宜居工程政策。
(一)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A、B、C、D类人才,且在认定期内;(二)参照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无锡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惠租赁区内人才公寓或申请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优惠购买区内定期集中推出的人才安居房。
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自费购买区内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可申请专项补贴。(在兑付周期内,高端人才应处于有效认定期限内,且与经开区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
惠山区人才乐居工程
到2025年新建和筹集人才公寓1万套,定向用于惠山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租赁安居。多点布局青年驿站,给予来惠山实习实践、求职面试的高校学子提供最长90天的免费住宿和最高2000元/人的交通补贴。
人才购房补贴:
落实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根据区人才分类认定体系,给予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区内购买的首套房购房补贴,最高500万元购房补贴。
人才租赁补贴:
为毕业生提供为期最高三年的租房补贴支持,其中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本科生或在校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滨湖区购房补贴
2023年度滨湖之光人才新政4.0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补贴:
①大学生支持政策
②单位人才引育支持政策
③高层次人才购房保障支持政策
大学生支持政策:一次性生活补贴
申请对象与条件
申请对象:是指用人单位于2023年1月1日后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滨湖区各类用人主体 (含驻区科研院所,不含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
2、毕业生应为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 (上述高校原则上参照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单) ,当年已享受无锡市大学生一次性生活补贴并在滨湖区就业人员;
3、由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补贴标准
分别给予学士3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与无锡市大学生一次性生活补贴按照就高补差原则执行)
申请方式
1.网上申报:申请人对照申报条件,通过网上平台(http://rencai.wxbh.gov.cn:5172)进行申报,时间为10 月10日-10月31日。(申报截止日期前未满足社保缴费期限人员可延迟至次年5月10日-5月31日申报)
2.材料提交: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申请表及附件)于11月25日前(延迟申报的于次年6月25日前)报送至各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盖章,各板块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滨湖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3. 申请表及附件清单下载地址:
http://rencai.wxbh.gov.cn:5172/announcement/NTA=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滨湖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 0510-85860153
地址:梁清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楼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大学生支持政策:大学生创业补贴
申请对象与条件
申请对象:是指毕业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滨湖区注册创业实体。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实体在申请时注册满3个月但未满2年;
2、在本年度“创业江苏”“中国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或“中国创翼”等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
3、守法经营,年度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犯罪记录。
补贴标准
1、在“创业江苏“中国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省级创业大赛决赛中获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在“中国创翼”国家级创业大赛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给予20万、10万、8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方式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于11月25日前报送至各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盖章。各板块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滨湖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申请表及附件清单下载地址:
http://rencai.wxbh.gov.cn:5172/announcement/NTA=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滨湖区人社局就业创业科
电话: 0510-85882172
地址:梁清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楼就业创业科
高层次人才购房保障支持政策
申请对象与条件
申请对象:为入选“滨湖之光的高层次人才。且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滨湖区首次购房时间须在入选“滨湖之光”时间后;
2、申请人员现工作单位为滨湖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补贴标准
申请人才经条件审核确认,分别给予入选“滨湖之光”的团队带头人、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及其他人才 (含团队核心成员)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申请入口、步骤:
1.网上申报:申请人对照申报条件,通过网上平台(http://rencai.wxbh.gov.cn:5172)进行申报,时间为10 月10日-10月31日。
2.材料提交: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申请表及附件)于11月25日前报送至各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盖章,各板块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滨湖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3.申请表及附件清单下载地址:
http://rencai.wxbh.gov.cn:5172/announcement/NTA=
联系方式
联系人:滨湖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 0510-85860153
地址:梁清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楼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注意事项
1、本细则中与滨湖区其他相关购房补贴政策冲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报资料随着电子政务的逐步推进,可作适当调整,具体以在线申报系统提示为准。
3、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于虚报冒领、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新吴区购房补贴
为贯彻落实《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文件要求(以下简称“政策”),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推进人才宜居工程,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如下:
01 选房购房程序
#房源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自愿原则建立团购活动房源库,将房源具体信息上传至“新吴慧生活”公众号的“人才安居”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企业注册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在专栏的“企业入口—企业登记”窗口注册,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注册成功。
#人才注册
职工在专栏的“人才入口—人才报名”窗口注册,经所在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后注册成功。
#选房看房
有意愿参与团购活动的职工注册成功后进入专栏查看房源,对有初步意愿的房源想去售楼处观看的,可申请房源观看,生成相应二维码,职工凭二维码去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了解房源具体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核销二维码,并接待职工介绍具体房源。
#确定房源购买
如对房源确有购房意愿,按照开发商正常购买程序,缴纳定金、首付并办理网签,相应房源在专栏上标注已售出。(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3套以上的才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购买房源不仅限于同一楼盘)
无锡高新区
“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
企业及人才操作指南
↓↓↓↓↓↓
02 补贴申请程序
新吴区注册登记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团购买房的:
1.申请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政策执行期间内购买团购房源并办理好网签手续后,便可以在专栏上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同步将纸质申请材料上报所在企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个人学历证书:学历须进行网上学历验证,申请人员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点击“本人查询”模块后注册并查询,打印查询结果(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海外学历还需增加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若无评审表,则提供发证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申请人购房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5)申报承诺书。
3.初审
参加团购活动的所在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汇总。初次提交申请材料须满3套,申请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于每月30日前汇总报区住建局;所有申请材料于政策结束后90天内汇总报区住建局,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4.资格审核
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区委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对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审核名单公示
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于“新吴慧生活”公众号公示,公示期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有异议的经核实确认后取消其补贴资格,无异议的即为通过。
6.审核结果
经公示后,将结果告知团购企事业单位和申请人。
7.补贴领取
经申请、审核、公示后认定为符合购房补贴的对象,在取得对应不动产登记证后,凭不动产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本人无锡银行卡、企业员工在职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组织团购的所在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先初步审核汇总后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区住建部门会同区委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将相应补贴发放到申请人。
区内企事业单位购买3套(含3套)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作为人才公寓等用途的(工抵房除外):
1.申请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在政策执行期间内购买3套(含3套)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作为人才公寓等用途的,办理好网签手续后,便可以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企事业单位购房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4)申报承诺书。
3.资格审核
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将申请材料汇总报区住建局;所有申请材料于政策结束后90天内汇总报区住建局,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区委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名单公示
资格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于“新吴慧生活”公众号公示,公示期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有异议的经核实确认后取消其补贴资格,无异议的即为通过。
5.审核结果
经公示后,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事业单位。
6.补贴领取
经申请、审核、公示后认定为符合购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对应不动产登记证后,凭不动产登记证、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账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区住建部门会同区委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将相应补贴发放给企事业单位。
03 其他说明
1.本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为2023年9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但可视实际情况提前或延长终止日期,将提前两周进行公布;
2.本政策与我区现有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可叠加享受;
3.申请人的购房网签合同的初次签订日期应在本政策实施期内;
4.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本政策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政策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5.同一套房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可重复申请;
6.根据房住不炒原则,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房源拿到不动产登记证后,个人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7.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贴范围;
8.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骗取购房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已发放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组织团购的企事业单位应确保申请人员为在职员工,如有弄虚作假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取消其员工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因购房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团购企事业单位帮助协调解决;
11.本次参与活动的房源信息情况未经主办方及房源所属开发企业同意,不得随意对外用于商业目的的宣传;
1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委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04 咨询电话
区人社局:81891578、81890261;
区委人才办:81890514、81890274;
区财政局:81890764、81890734;
区住建局:80595067、80595065;
区教育局:81891367;
区民政卫健局:81890978
05 相关申请材料指南及明细
1. 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 申报承诺书;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须进行网上学历验证(申请人员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后查询,打印查询结果),海外学历还需增加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若无评审表,则提供发证机关发布的红头文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企业员工购房补贴汇总表;
7. 企业员工在职证明;
8. 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结算表;
9. 申请人无锡市银行I类借记卡(非江阴、非宜兴)复印件;
10. 无锡高新区“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企业员工购房补贴结算汇总表;
11.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无锡高新区
“助企、引才、筑巢”安居计划
申请材料汇总
↓↓↓↓↓↓
上下滚动查看内容
以下是无锡人才网认定的人才分类标准:
附上无锡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无锡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5586987、85582618
2、江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66227002、 66227002
3、宜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7983887
4、梁溪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2825629
5、惠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3597000-87550
6、滨湖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5860153
7、新吴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1891578、81891577
8、经开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0580036
9、锡山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8218337、88218667
五、区域购房措施
滨湖区
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落实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
推进二手房交易“带抵押”跨银行过户。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交通工程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万元,其他工程不超过(含本数)80万元。
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
开展金秋住房促销活动,购房人于活动期间在滨湖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可获3-7万元消费券礼包。人才于活动期间办理落户的,再叠加2万元补贴。支持投亲养老家庭购房,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根据下半年各项目销售情况,对经考核综合排名前五位的开发企业,2023年年底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全面推广“房票”结算补偿方式,扩大“房票”使用人范围、可购买房源类型,鼓励被征收人购买滨湖新建商品住宅,可享受购房款总金额最高5%购房补贴。
六、无锡落户政策
9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努力走在前做示范多作贡献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020年12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召开户籍政策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无锡市落户新政,《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起正式印发实施。主要内容:
1、全面取消江阴、宜兴行政区域内的落户限制;全面取消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等群体的落户限制;
只需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保就可落户。
2、取消原购房落户的房屋面积限制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相关年限要求;
3、调整放宽参军进入城市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来锡就业人群的落户条件;
4、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明确相关户籍准入年限实行城市群之间积累互认。
具体如下:
人才落户
01
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放宽至毕业3年内)、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等群体,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通过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政策申请落户的,提交学历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以及本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婚姻状况、子女关系等证明材料。
重点落户群体身份如何认定?
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主要根据网上认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查。上网核查不到的,出具学校学籍档案证明材料。
技术工人:持有五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核查。
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能够通过“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核验。
投靠落户
02
新《规定》实施后,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迁移户口,没有年龄限制,也没有人均面积限制。
租赁落户及申领居住证
03
租赁居住,也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租赁居住,如何办理户籍迁入
首先,本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在本市无住房。
其次,租赁的住房是通过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宅用房。(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需要房屋所有人出具是否同意接受落户的书面意见,同意接受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符合落户租赁住房情形,但房屋所有人拒绝接受落户的,落户于该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也就是说,不管房屋所有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办理落户,只不过落户的地址不一样。
最新落户政策及所需材料
04
七、无锡交易税费
除了正常购房需要的费用,新房在拿房时需要缴纳契税、大修基金、物业费等;二手房需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新房费用
01
二手房费用
02
个税退税
0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出售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多人共同持有住房退税计算方式等细则具体如下:
此外,近期三部门还发布政策,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原文如下:
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我行发布《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回应民生关切、服务百姓安居,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上下滚动查看原文
土地出让金
04
2023年12月27日,无锡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通知公布了无锡新版土地出让金标准,新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据悉,新版土地出让金上调幅度最高接近190元/平。
具体各小区土地出让金标准,请戳:
八、无锡共有产权房
无锡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近期,新修订的《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及申购流程,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政策内容,房观经过整理形成了以下长图:
附上政策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建设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政府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管理工作。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是本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市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进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按照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与政府各占50%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产权份额由市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代为持有(以下统称代持机构)。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应。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第九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一室户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5平方米,二室户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户,仅向有不同性别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岁(含)的家庭供应。
第十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年满35周岁;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
(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前款规定的收入和住房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
(二)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十四条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购房家庭成员因离婚等事由析产的,原购房面积仍计入已享受住房保障的认定面积。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签署同意接受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以及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民政、不动产登记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申请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资格。
申请家庭取得购买资格后,按照核准时序进行轮候。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户口、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实施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进度达到预(销)售条件后,市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位、规模、户型、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向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并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情况公开组织预(销)售。
选房通知书上应当载明选房时间、顺序、方式以及房源公示地点等内容。申请家庭应当按照选房通知书要求参加选房,选定房源后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时与建设单位、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资格失效,自提出申请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共有产权保障房”,并记载共有人和共有方式。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家庭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所购买的房屋,并由代持机构予以原价回购:
(一)购房家庭成员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二)购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的;
(三)购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购房家庭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可以按照原购买价格购买代持机构的产权份额;超过5年的,购买价格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
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直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代持机构同意,可以转让共有产权保障房。在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家庭可以上市转让。
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转让后,原购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
第二十五条 购房家庭和代持机构共同转让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转让时,取得的房屋价款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剩余部分按产权份额比例分割。
第二十六条 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和售后管理等提供线上服务。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实施机构,可以通过询问、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资金由企业负责筹措,并在项目概算或预算阶段核定包干成本,包干成本包括建造成本、融资成本、期间费用以及建设管理费等用于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类费用,或者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核定实际成本。国有企业在核定成本范围内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及销售,自负盈亏。房款收入不足以覆盖核定成本的,政府对房款收入和包干成本之间的政策性差额进行贴息。
确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实施机构负责建设,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将代持机构回购或者购买以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所需资金,有序纳入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
代持机构通过回购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其他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由国有企业负责筹措回购或者购买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房的,预售资金、上市转让后代持机构取得的房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上市转让后取得的房款收入优先用于冲抵包干成本,剩余收益部分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和供后管理等,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已骗购房屋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按照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标准全面积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实施机构、代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为更好满足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可以参照共有产权模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政府与各类人才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锡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
上下滚动查看更多
九、无锡房票征收政策
2023年12月19日,无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详情戳:)
划重点:
1、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积极鼓励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国集土上房屋(住宅)征收项目、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房屋(住宅)征收均纳入房票补偿安置政策范围。
2、允许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
3、购房补贴结算,购房补贴资金由购房所在区承担,购房补贴标准为购房所在区公布的补贴比例。
4、房票使用主体增加,房票持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5、实施房票回购,已完成的集土房屋征收项目可以使用房票来回购未安置或已安置未使用的安置用房。
6、实行税收减免。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
7、房票发放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至少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服务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8、江阴、宜兴可以参照执行
更多楼市详情,扫码进入小程序了解:
免责声明: